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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妇女定义(刑事法律眼光中的女性)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3 10:06:10    




一、《刑法》中关于女性的特别规定


1、当代女性最喜欢的称呼是什么?

美女、女神、女王、萌妹、御姐、小可爱、小仙女……现代工商业为具有不同偏好和需求的女性量身定制出五花百门的产品,现代的语言似乎也十分愿意为女士们提供这种优待。

然而,在刑法慈父(或慈母)般的眼光中,女性只作两种区分,十四周岁以下为幼女,年满十四周岁均为妇女。在现代中文的历史中,妇女曾经是一个流行的称谓,那时候,“妇女能顶半边天”是一种光荣的宣言,满满的“她力量”。后来,妇女这个词变得不那么讨喜了。与之相联系的仿佛就是一个村妇的形象,落伍、土气而陈旧。

3月8日,不是什么“女神节”,也不叫什么“女王节”,它是“国际劳动妇女节”,是纪念各国妇女百余年来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

消费主义为劳动妇女重塑金身,献上的鲜花与王冠未必不是锁链和枷锁。消费主义慷慨地给予一切荣耀,而作为对价,它要的只是灵魂与自由。对“妇女”一词的重新接纳,在某种程度上仿佛是对女性真正力量来源的体认,和对消费主义糖衣炮弹侵蚀的警惕。

但无论流行语言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如何变迁,在刑事法律的语言体系里,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就是妇女。这个称谓,无论是否被接纳,你见或不见,它就在那里,不悲不喜。毕竟,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有其权威性和稳定性(虽然有时候体现为滞后性)。

2、刑法中关于女性的特别规定

刑法中关于女性的特别规定主要有:

· 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怀孕的妇女适用缓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女”字在刑法条文(包括罪名)中出现了48次,而“男”字一次也没有。相比之男性,要说刑法对女性存在特别的保护,是有足够理由的。

考察特别强调女性的刑法条文,其所涉及的情况大致是两种情况:女性的性自主权,以及和生育相关。



二、刑法对女性进行特别保护的合理性是什么?


1、保护弱者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对女性进行特别保护的合理性是因为女性在性行为中比男性更加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需要特别的保护措施。

譬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男性则不构成强奸罪。这表明刑法在保护女性的性权利方面进行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在社会中,女性往往比男性更加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受害者,而这种侵害往往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更严重的影响。因此,刑法对女性进行特别保护是合理的。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依然抱持着女性是弱者的看法不尽然合理。譬如在本文开头引用自李玫瑾教授《幽微的人性》一书的案例中,女性虽然是受害者,但不必然是弱者。即使在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中,女性也不必然是受害者。譬如,近日,苏州市公安局某分局通报了一宗案件,一女子将丈夫杀害后藏尸于家中冰柜中。


2、保护新生儿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和适用缓刑的规定,和行为人本身的性别属性关联性不明显,更多是为了保护胎儿的权益。


3、保护特殊利益

如上文所述,刑法中特别强调女性的条文,涉及女性的性自主权,以及生育功能。女性的生理特征使得侵害行为的实施者能够从侵害行为中获得某种形式的满足。相比男性,或者其他不具备此种特性者来说,具备此种特性的女性比较容易受到侵害。法律对女性的特别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阻止侵害行为的发生。



三、对女性的进一步保护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女性地位比世界其他国家相对要高,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女性权益有专门的立法保障,而且还成立了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各级行政机关有专门的妇女干部妇女主任落实保障妇女工作。

从局部的角度看,在有些方面,女性仍然是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对象,无论是职场性骚扰、校园霸凌、网络暴力,还是“造黄谣”。譬如,近日,某沿海地区高校的官方微博就在凌晨发布信息,称该校学生赵某多次将女性同学、好友发在朋友圈的照片,发到色情网站上,并恶意p图和造黄谣。赵某受到的处罚是“拘留十天”,理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赵某并未因为其行为侵害多名受害者的权利而受到刑事处罚。

这类侵害行为,能够带给侵害人某种形式的满足,无论是正常的或是异常(变态)的,但比较普遍存在取证困难、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相比实施侵害行为的驱动力,阻止侵害行为的威慑力不足,侵害行为就会变得比较普遍。为了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防患于未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各个层面需要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另一方面,有研究显示,性别上,女性犯轻罪时,刑罚强度仅为男性的68.8%,中罪时为75.6%,重罪时为99.4%。另外,有研究发现,女性犯罪客体愈发多样化,出现暴力犯罪趋势,涉及罪名最初为盗窃、诈骗到各类职务犯罪,现在有涉及容留卖淫、贩卖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甚至出现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抢劫、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愈发常见。

法律的精髓在于恰如其分,不偏不倚。对一类客体的保护,倘若得到不适当的加强,反而会对需要保护的客体本身带来更多的伤害。在现实生活中,对女性或者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女性或未成年人。譬如,近日网传海南某县一名13岁的初中女生遭遇校园霸凌,被多名女孩殴打,引起热议。据报道,女孩左耳鼓膜可见穿孔,眼睛有异物插入,造成了视力下降,并属不可逆的损伤,难以恢复。


结语

现代社会生活的变迁异常迅猛,由此带来的其中一个问题是,人们的观念和心理往往不能够很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现实。关于女性力量和女性权利的真正体认,似乎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体认不足和矫枉过正的问题同时存在。认知和赋权的失衡,容易往往衍生各种问题。在法律层面,从规则制定上的宏观考量,到个案判决上的公平正义,都需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规则的合理性和个案的公正性需要接受反复的验证。但无论如何,女性权利的体认和保护是一个理智、渐进而缓慢,甚至反复的过程。因为法律应当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而不是因为某种身份而带来的特权。特权而非平权,损害的常常是最需要受保护者的利益。毕竟,“女性”是一个抽象的词汇,它所代表的是一个极其广泛的群体,这里面有受害者,也有加害者,有弱势者,也有特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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