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9:41:38
饲料的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1.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4. 饲料行业的质量监管归农业部下属的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各省市也有相应的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5.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6.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饲料产业发展,鼓励研制、生产、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和不污染环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7. 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饲料产业,建立健全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8. 对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饲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