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3:22:35
保管合同是指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寄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是无偿合同。
可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一般是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且以保管物品为目的。保管服务的内容是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改变物品原本的所有权。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
保管合同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成立,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直接成立。例如,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因保管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争议,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