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07:30:05
提单 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只是该合同的一种 证明。以下是详细解释:
提单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后,由承运人单方制作和签发的。
托运人并未参与提单的制作过程,也不在提单上签字盖章,因此提单不能构成海上货运合同本身。
提单是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行为证明,而非合同本身。
根据《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提单仅仅是这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证明。
提单上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提单本身并不包含运输合同的所有条款,它仅仅是一个简化的、经过签发的运输证明。
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而合同是契约,两者性质不同。
当提单在承租人手中时,它仅具有收据的作用,而不具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作用。
综上所述,提单虽然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证明。因此,在处理与提单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应当明确区分提单与运输合同的不同性质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