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24:35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实践合同: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也称为“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合同,代物清偿协议自实际履行时生效。
这些合同在成立时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之外,还需要完成实际的交付或给付行为,才能使合同生效。这些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涉及这些实践合同时,务必注意合同的有效成立条件,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