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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践合同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24:35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借用合同:

也称为“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保管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代物清偿协议:

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合同,代物清偿协议自实际履行时生效。

这些合同在成立时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之外,还需要完成实际的交付或给付行为,才能使合同生效。这些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涉及这些实践合同时,务必注意合同的有效成立条件,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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