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09:10:05
加班基数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用于计算加班工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则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合同中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约定不明确,则应以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加班工资、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如果按照实际工资计算仍无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且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中,可以参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某些地区或行业可能会有特定的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综上所述,加班基数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具体计算方式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当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