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7:06:35
财务交接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更换工作岗位、因故离职等情况下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财务人员因出差、培训、借调、产假、病假、事假等临时离岗一个月以上的,也需办理临时工作交接。
移交人员需编制《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清册》,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移交前需处理完毕所有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尚未登记的账目,并完成编制会计报表。
移交人需详细列出工作职责、未了事项、税务和工商等专项工作的书面材料,并整理必须交接的各项资料和实物。
移交人员必须亲自办理交接手续,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需填写《财务工作委托(指定)移交审批单》并经过分管负责人批准。
移交人员在离职或离岗获得批准后3天内向接交人员移交全部工作,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确保月底之前的凭证、账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
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账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注明已处理的程度和相关凭证资料,并交待其他相关事宜,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
移交人责任包括编制《交接清单》,逐项移交,并保证移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接收人员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并在交接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交接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防止账目不清和责任不清的情况发生。在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以确保交接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