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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00:59:08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形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司法审查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实体权益争议。这种诉讼形式不适用于简易程序,需要法院民事庭全面审查相关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结: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通过这种诉讼,法院可以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实体权益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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