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21:05
《民法总则》相较于之前的民法通则,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分娩时死产的除外。
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允许有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增加“临时监护人”的规定。
引入“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引入“意定监护”,允许完全行为能力人事先与相关主体协商确定监护人。
规定监护人的资格与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分离。
财产代管人规则:
确立了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案件的诉讼时效延长到三年。
包括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以及对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的规定。
这些修改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