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47:35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这些服务的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如果购进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已经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通过虚开进项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综上所述,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主要包括改变用途、非正常损失、用于免税项目、特定服务以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等。企业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上述情形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