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8 08:38:05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延期至 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具体来说,对于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
此外,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则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未能及时参保缴费,也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量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社保缴费,以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和权益记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