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8 08:3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的规定,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期间为 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对于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公职人员,其政务处分期为二十四个月,从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