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4:35:38
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具体条款包括: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未做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这些规定旨在促使法律关系尽早确定,防止相对人因为消极等待而蒙受损害。除斥期间是权利预设期间,一旦期间届满,权利人的权利即归于消灭,要么使原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固定,要么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都会引起实体法上效果的变化。因此,除斥期间没有中断的可能性,一般也不会发生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