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4 22:13:13
“容留二人次”通常是指在 特定时间段内为两个人提供场所或服务。具体来说,在容留卖淫罪中,二人次是指被告人在一段时间内为两个不同的人提供了卖淫的场所或服务。
在认定“容留二人次”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例如,某人在不同时间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卖淫者提供场所或服务,可以认定为两次容留行为。
明确指出涉及的人数,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容留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虽然与定罪有关,但在认定“二人次”时,主要关注的是行为次数和涉及人数。
被告人是否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这也是判定容留卖淫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也对“容留二人次”的认定提供了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一项情形就是“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容留二人次”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包括证人证词、交易记录、现场勘查结果等,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